《合作银行用户服务协议》
鉴于中青益信(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益信”)、中国银联或和其分公司、中青益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联合向用户(以下简称“您”)提供志愿汇益闪付服务,在使用志愿汇益闪付服务时,需要您在合作银行开立电子支付账户,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银行统一用户服务协议。
“合作银行统一用户服务协议”是在您正式注册合作银行统一用户,使用合作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特指银行II、Ⅲ类账户)及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本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当您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完成统一用户注册,或使用合作银行互联网金融服务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一)您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合作银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合作银行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二)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视为您已准确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内容。
(三)合作银行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合作银行网站、合作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或志愿汇平台发布立即自动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您登录或继续使用合作银行互联网金融服务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一内容,或不同意本协议变更后的任一内容,您应当而且唯一的途径是停止使用合作银行互联网金融服务。
(四)您保证,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统一用户时,您已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五)您注册并使用合作银行互联网金融统一用户服务,使用银行卡成功完成支付、转账、充值、提现或其他互联网金融相关服务后,即代表您对您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及相关结果可以承担全部责任。如不具备本条件,您应立即停止申请、拒绝接受本服务。
(六)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 名(英文或拼音): /
出生日期: /
现居地址(中文): / (国家) / (省) /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 (国家) / (省) / (市)
出生地(中文): / (国家) / (省) /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 (国家) / (省) /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
2.(如有) /
3.(如有) /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二条 定义
1、电子账户:是指由您授权通过志愿汇平台在合作银行申请,以您名义开立的,用于办理理财产品购买及消费缴费支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Ⅱ类/Ⅲ类账户。
2、绑定手机号码:是指您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将指定的手机号码与电子账户相关联的行为。绑定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合作银行或志愿汇平台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统称手机交易认证及提示信息)的手机号码。您须谨慎保管上述手机交易认证及提示信息,由于您保管不善、向他人透露或第三方恶意窃取等非因合作银行原因导致您手机交易认证及提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合作银行不承担责任。
您须谨慎保管您的手机号信息,若您本人不再使用绑定在电子账户上的手机号码,应及时申请变更手机号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您本人负责。
3、绑定银行卡:是指由您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将指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与电子账户相关联的行为。
4、直销银行:本协议下的直销银行是指合作银行向您提供的通过您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金融服务的业务渠道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直销银行手机APP、手机网页版、直销银行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和合作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
5、平台:特指志愿汇相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汇、志愿汇组织版等,该些域名或APP将根据志愿汇实际业务做相应调整,具体以志愿汇认可的为准。
6、平台指令:您在志愿汇平台发起的各项指令,如电子账户开户、充值、提现、购物支付等各项指令均为您向志愿汇平台发出,您一旦向志愿汇平台发起指令,即视为授权志愿汇平台将该些指令完整、及时、准确无误的传达给合作银行。
7、银联闪付(下文或简称“闪付”):是中国银联推出的一类移动支付产品品牌,该产品支持通过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及银联卡的非接触式支付。
8、近场支付:指用户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即时通过移动智能设备(包括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向商家进行支付,支付的处理由用户和商户面对面进行,使用手机射频(NFC)、蓝牙、红外线、RFID等通道,实现与POS机等设备的本地通讯。
9、密码:指合作银行或志愿汇平台用以识别您身份与指令,要求您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其中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
第三条 电子账户相关服务
1、电子账户开户:
(1)您授权志愿汇平台利用您提交给志愿汇平台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平台注册手机号、银行卡号、发卡行预留手机号码、身份证影印件等)向合作银行为您申请开立合作银行电子账户。您须确保您提交的个人信息为您本人且真实有效。
(2)合作银行根据业务规则对您身份进行识别,识别通过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
(3)在您决定不再使用该账户时,您应及时将该账户下所对应的可用款项全部提现,通过志愿汇平台向合作银行申请注销该账户。
(4)您通过志愿汇平台申请开立的合作银行电子账户,仅供您进行志愿汇和合作银行合作的联名电子账户闪付业务时使用,在合作银行指定以外的其他渠道无法查询及使用。
(5)您在志愿汇平台仅能申请开立一个合作银行电子账户。。
2、充值:
您通过志愿汇平台向合作银行电子账户发起充值申请时,即视为您同意由志愿汇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从您绑定银行卡中代扣相应资金至您电子账户。
3、提现:
当您通过志愿汇平台向合作银行发起提现申请时,即视为您授权志愿汇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您电子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划转至您绑定银行卡。
4、银联闪付:
(1)您通过志愿汇平台在合作银行申请开通的电子账户可添加至Apple钱包、小米钱包、华为钱包(添加方式参考各手机厂商说明),在商户处使用支持银联闪付功能的受理终端进行近场支付
(2)您通过合作银行电子账户进行近场支付时,可选择使用您电子账户余额或绑定银行卡资金进行支付。
(3)当您使用合作银行电子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在银联闪付渠道进行近场支付时,即授权志愿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您将绑定银行卡内余额划转至您电子账户,并通过电子账户完成相应款项的支付。
6、其他服务
(1)密码服务:您在志愿汇平台申请的电子账户在闪付渠道进行近场支付时使用的交易密码由您在志愿汇平台自行设置,在您开展闪付近场支付时,由志愿汇平台对您的密码进行核验,此种情况下交易行为通过志愿汇平台对您的身份的识别与指令的校验,即默认视为通过合作银行的身份与交易指令校验。
(2)账户信息管理:您可通过志愿汇平台进行电子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可以修改的事项以合作银行业务规则为准。
7、当您通过志愿汇平台向合作银行发出涉及电子账户的相关指令时,即视为您授权合作银行发起相应操作。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您在合作银行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合作银行的业务制度规定。否则合作银行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合作银行或合作银行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合作银行需要您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您不能及时配合提供,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电子账户服务。
2、您承诺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您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合作银行有权拒绝您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电子账户的,合作银行有权终止服务和协议。您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等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作为电子账户登录名的邮箱或手机号码、与电子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等),若您未及时申请更新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别人盗用,您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合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您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您应立即拨打志愿汇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125申请账户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电子账户只限您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5、合作银行通过直销银行渠道及志愿汇平台为您提供电子账户服务,您应按合作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合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通过志愿汇平台使用合作银行电子账户闪付功能的过程中,应确认订单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收款方信息等。合作银行根据指令完成的支付交易不可撤销。
6、您有权按照合作银行的电子账户业务规则通过志愿汇平台向合作银行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合作银行执行合作银行接收到的您指令,您同意,合作银行将指令发至合作银行所能控制的系统,即为合作银行执行完成您指令。
7、您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合作银行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合作银行出于电子账户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电子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由于合作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电子账户系统停运,合作银行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8、如您违规使用电子账户,合作银行有权停止您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承担。
9、如您在志愿汇平台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非因合作银行原因与志愿汇平台发生纠纷的,您应与志愿汇平台自行协商解决,合作银行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
10、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作银行有权在没有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就提供的服务进行增加、升级、改造、暂停、终止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等。
11、若合作银行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服务的,则合作银行应提前三日进行公告,您应及时向合作银行申请提现,若您在合作银行规定的时间(以合作银行公告中的规定时间为准)内未申请提现的,则合作银行有权代您将电子账户余额提现至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第五条 账户记录和争议处理
1、您通过电子账户进行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合作银行不对您寄送纸质对账单,您可通过志愿汇的电子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您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志愿汇的服务电话400-003-5125及合作银行客服电话。
3、合作银行有权变更、暂停电子账户服务渠道、服务项目及内容,并应于变更前通过合作银行门户网站、合作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志愿汇平台进行公告。
4、您指令一经发出,除合作银行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第六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合作银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有权获取并使用您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统一用户账户信息、银行信息、您与合作银行之间存在的任何协议及您在该等协议项下的履约情况、您的行为数据等,并用于与本服务及将来的与合作银行有关的所有业务中,无论该等信息获取行为发生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为确保您信息的安全,合作银行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您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合作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您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合作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合作银行可在您处理时对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合作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合作银行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合作银行对于合法有效的您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您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合作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合作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合作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告与变更
1、您同意,合作银行可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但该等变更不得对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具体以合作银行门户网站、合作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或志愿汇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如您在合作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您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银行通过合作银行门户网站、合作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或志愿汇平台进行公告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通知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您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您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合作银行通过指定您服务号码向您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和短信服务,通过志愿汇平台提供电子账户申请、电子账户的进度查询和电子账户服务,因您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
3、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4、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作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实际与您签署本协议的银行,将以您实际开立银行支付账户的银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