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移动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协议
用户(甲方):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 中广电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签订本协议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您应重点阅读。您签订本协议后,视为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转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1.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服务”)。
1.3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1.4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第二条 入网要求
2.1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2.2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2.2.1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2.2.2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2.3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5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2.6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乙方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
第三条 费用缴纳
3.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3.2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3.3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4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缴纳通信费用。
3.4.1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3.4.2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3.4.3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 9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3.4.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
3.5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及复机当月,正常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3.6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3.7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8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9双方就固移融合业务约定如下:
3.9.1 固移融合业务是将移动电话业务、宽带业务、电视业务进行捆绑销售,单独办理其中某项业务无法享受相应优惠。
3.9.2甲方可申请解绑退订、退网退费。合约期内解绑需缴纳违约费用、安装费、设备等费用。具体详见有线电视及宽带相关协议条款。
3.10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3.11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99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4.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以及甲方授权披露的乙方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4.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4.3乙方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用于保障甲方的通信服务安全、了解甲方通信需求,为甲方提供更加优质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
4.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通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甲方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需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拒绝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则可能无法使用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4.5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术,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6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4.7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后,乙方停止对甲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五条 通信服务
5.1网络服务
5.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1.2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5.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5.1.4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1.5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5.1.6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1.7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5.1.8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5.2用户服务
5.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10099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5.2.2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5.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5.2.4乙方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上述提示不作为计费依据,甲方应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缴纳通信费用,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5.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5.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2.7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5.3 客户提醒
结合甲方通信业务使用情况,甲方同意在服务过程中接收乙方通过短信、邮件、外呼、信函等方式提供的服务提醒、业务使用提醒、缴费通知、促销活动等商业性内容,并同意乙方通过以上方式告知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留存的业务使用人、联系人或担保人等,由其代为提醒。甲方确认,甲方已获得业务使用人、联系人或担保人的充分授权,并确保业务使用人、联系人或担保人同意接收上述信息。
第六条 风险控制
6.1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6.2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S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6.4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6.5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6.6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6.7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6.8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6.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终止通信服务及协议的解释
7.1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号,甲方应在销号前结清所有费用,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销号90日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7.2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7.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7.3.1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7.3.2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7.3.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等情况,如:利用“响一声”电话,呼叫但不形成通话,诱导他人回拨的;或者利用虚假主叫等各种机制,进行违法类或商业广告类活动,或者引起客户举报,或者电信运营商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予以处理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4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3.5利用其享有的通信服务进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保留对甲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7.3.6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甲方发生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采取终止通信服务、解除协议等措施。
7.4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5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第八条 过户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缴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8.2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第九条 携号转网
9.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9.1.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9.1.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9.1.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9.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缴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缴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9.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网络升级
11.1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终止。
11.2因房屋拆迁、线路改造、设备升级等事由,乙方无法继续提供通信服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方可解除协议。
11.3结合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下线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用户服务、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如服务下线后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提前30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告示、服务热线、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我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3.1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协议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以本协议为准。
13.2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号时,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13.3甲方或其受托人己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13.4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其他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13.5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号或携号转网。
13.6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13.7鉴于乙方处于试商用初期,相关业务服务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乙方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
13.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



甲方(签名或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甲方手机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